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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文章说,通常,房东与中介人签订的合同是租赁合同,中介人与承租人签订的合同是转租合同。房东与中介人解除合同后,承租人在支付中介人拖欠的租金前,无法对抗房东返还原产权的要求。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许多房东与中介人签订的合同不是租赁合同,而是房屋租赁委托合同、房屋租赁中介合同、托管合同或与代理人有关的合同。那么,如果房东与中介人签订的合同是房屋租赁委托合同,我们能按照上一篇文章中提到的方法处理吗?
有些读者可能会问,委托合同和租赁合同有什么区别吗?不是所有的房东都通过中介把房子租给了我吗?这里涉及到一个法律问题,即委托代理合同和简单租赁合同的区别。
根据中国民法典[1]的规定,如果中介是房东的代理人,那么租户将向中介支付租金,中介接受房屋租金的法律效力直接属于房东。也就是说,虽然租户把租金交给了中介机构,但从法律效力的角度来看,租户的租金实际上是给了房东,而中介机构只是房东的狗腿。房东不能否认按合同履行义务,也不能否认他与承租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理由是他没有实际收到租金。
换句话说,如果租户租了这种房子,并且能够证明他已经交了一定的租金,那么很有可能继续住在房子里。
另一种情况是,房东与房地产中介公司签订了中介合同。也就是说,中介公司只是房东和租户之间的麦克风,租赁合同实际上是在房东和租户之间签订的,合同直接限制了租户和房东。房东和中介公司之间只是一种简单的中介合同关系,中介公司不是租赁关系的当事人。即使租户向中介公司支付租金,也可能是由于中介公司受到了房东的委托(另一个代理)。租户自交付租金之日起履行与房东的租赁合同项下的义务,房东应继续按照合同将房屋交付给租户。
看这里,大多数读者也应该明白。如果你是房东,想赶出去租户继续租房,那么你应该证明你与中介公司的合同本质上是租赁合同,而不是代理合同;如果你是租户,想继续住在房子里,那么你需要证明房东与中介公司的合同是代理合同,而不是简单的租赁合同。
然而,只有法官有权确定房东与中介公司签订的合同是代理合同还是租赁合同。但这并不妨碍我们在网上收集与我们的主张相似的判决,以加强我们的主张。此外,我们还可以根据两种合同之间的差异来判断我们签订的合同属于什么类型的合同。
根据中国民法典关于中介合同的规定[2],中介提供的服务只是向客户报告签订合同的机会或提供其他媒体服务的合同。请注意,在中介合同中,房屋中介的功能只能作为房东和租户之间的桥梁,即中介应介绍出租房屋和承租人,为双方说好话,并努力促进合同的建立。但在实践中,中介往往害怕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的相识。因此,大多数所谓的托管合同和中介合同都不能被认定为真正的中介合同。很难区分的是委托合同和租赁合同。作者认为,根据中国民法典[3]的规定,中介在委托合同中的作用是代替出租人处理某些事务,赚取处理该事务的辛苦费用,而不是转让的差额。换句话说,如果中介以8000元的价格从房东那里租来,它只能以800元的价格租给租户,但他可以单独收取辛苦费,然后从房东那里扣除一定的辛苦费用。例如,许多中介公司应该直接从租给房东。以每月8000元的价格8000元的价格出租房屋,然后以每月1万元的价格出租房屋,然后从每月应支付给房东的8000元中扣除800元作为艰苦费用。此时,房屋中介机构不仅获得了艰苦的费用,而且还获得了房屋反转的价格差异。应该如何确定这种差异?作者认为,这种差异实际上是《民法典》第703条中提到的收入。[4]也就是说,房屋中介公司以中介和委托的名义出租。因此,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合同的性质不仅可以根据合同的名称来确定,还可以根据合同的内容和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来确定。[5]在本案中,虽然当事人同意该合同为委托合同,但整个合同都是关于租赁和转租的,但最终法官只能将该合同视为租赁合同。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委托合同和第三方可以以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法律行为。如果委托合同与第三人之间的一个重要区别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法律行为。那么中介公司和房东之间的关系很可能是委托关系。当中介公司与租户签订租赁合同时,租户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