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珠海市司法局发布《珠海经济特区租赁住房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开征求意见,新规定旨在进一步加强租赁住房管理,确保租赁住房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双方的社会公共利益和合法权益。
出租房屋登记备案,租赁合同网签备案
根据《条例》,出租屋是指其房屋出租用于居住、经营等其他用途的房屋,包括但不限于住房、商铺、厂房、写字楼、集贸市场等。
《条例》明确规定,出租房屋应当按照规定登记备案。商品房、出租小产权房、集体产权房、自建房、产权不清的房屋统一纳入登记管理范畴。出租房屋租赁合同实行网上签约备案制度,出租房屋登记备案和租赁合同网上签约备案在珠海出租房屋管理信息平台进行。
房屋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申报出租房屋登记备案和租赁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的,由住房登记管理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出租人还应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应在出租人入住后三天内向出租房屋管理中心申报信息。房地产中介公司还需要按照规定如实登记并向出租房屋管理中心申报出租房屋和租赁人员的介绍信息。
出租人、房地产中介公司未按规定登记、变更、申报相关人员信息的,每人处200元罚款,两次以上未按规定申报信息、出租房屋严重刑事案件的,处出租房屋月租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地下室自行车房不得出租
《条例》还明确了出租房屋的消防要求和限制性规定。要求出租房屋以原设计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建成后不得出租,房间内不得设置夹层阁楼和2层以上床位。
原设计为餐厅、厨房、浴室、阳台、过厅、过道、储藏室、半地下室** 自行车房的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给人们居住。
出租人在同一建筑物租赁10间以上房屋或20张以上床位的,还应当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制定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公共安全自检;安装符合技术防范标准的住房门禁视频系统;在出入口、主通道等公共区域安装视频监控设备,监控录像材料的保留时间不得少于30天,保留期间不得删除或非法挪作他用。出租人或者有关单位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值得一提的是,因违反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按规定输入相关信息。
【采写】何丽苑
何丽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