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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公司跑路,租客和房东怎么办?
时间:2022-05-24 查看:76 作者:小青

2020.9.3凌晨更新

评论区提到了很多 ** ** ,这里以去年跑路的南京乐伽为案例对象,对他周围的一些判决进行了检索,给大家一些参考。

思考水:托管公司逃跑了,房东和租户去 ** ** ,** 如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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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区有人提到,只要租要交房租就不能搬走,只需要交物业费,损失全部由房东承担,所以我会发布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孙逸翔与南京乐家苏州分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图,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在履行期届满前,一方明确表示或者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另一方可以终止合同;合同自通知对方之日起终止。在本案中,南京乐家苏州分公司于2019年9月24日开始。未按合同向孙逸翔支付租金,下落不明,其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孙逸翔有权要求终止合同

合同终止后,南京乐伽苏州分公司应将涉案房屋返还给孙逸翔,但此后房屋仍由李晓刚实际占有。孙逸翔也有权要求李晓刚腾空房屋,并要求他支付自合同终止之日起至李晓刚实际返还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法院确定的计算标准参照孙逸翔与南京乐伽苏州分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3200元/月计算。至于李晓刚所述,他已将相应期限内的租金一次性支付给南京乐伽苏州分公司的吕浩,由于与本案不同,法院不予理解,李晓刚可以通过另一种法律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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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重庆连续两家托管公司逃跑。首资科技和洱梦商业因无法兑现房东租金而爆发。许多人问托管公司作为租户或房东逃跑了该怎么办?作为一名相关的非专业人士,写这篇文章是为了给你一个提醒。

这个问题在理论界和实践界都有很大的争议,各地的实施标准也不同。全国有数百家托管公司逃跑,涉及数百万受害者。就我个人而言,我认为托管公司的高收入、低租金是最高检查和最高 ** 应出具司法解释,指导当地公安法,对骗子托管公司形成威慑。

事实上,归根结底,这个问题是托管公司逃跑了。谁来承担这个损失?是房东吗?还是租户?或者各自的比例如何?此外,国家有关部门,特别是公安机关,在这件事上应该扮演什么角色。

先说公安局

包括我在内的大多数人只是觉得公安局应该立即抓住骗子托管公司的所有高管,甚至销售人员,强迫他们吐出钱来弥补每个人的损失,甚至判刑。但现实是,每个人都去公安局报警,警察说这是经济 ** ,不立案。

因为经济 ** 官方明确禁止公安干预,并有明确的法律和通知文件。例如,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非法干预经济的权利** 案件处理通知和公安部关于禁止公安机关干预经济 ** 非法抓人通知明确指出直接干预部分经济 ** 案件的处理,有的甚至强制审理和扣押一方········这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干扰经济 ** 案件依法公正处理···········又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形象,必须坚决纠正说得这么狠,有多少警察愿意费力不讨好自己跳进火坑?

公安局的一般处理方法是说服大家协商解决,或者出去左转去 ** ** 。但是有一点无论你多在理,觉得自己多委屈,你不能以违法的手段去扞卫自己的权利,维护治安可是公安机关的第一责任,所以一出事基本上派出所警察都会到现场,做一些登记,然后劝大家去 ** 或者去其他职能部门维持秩序,不能出现 ** 事件。

看我们看看责任的承担情况。当然,第一责任必须是托管公司,但一旦发生雷霆,无论托管公司是否愿意,都无法承担责任。我以前写过一篇文章来分析它。

https://zhuanlan.zhihu.com/p/152662751

此时的损失和责任只能由租户和房东分担,或暂时分担后找托管公司负责。如果责任由房东承担,当然,你可以继续生活,不需要搬走。如果损失由租户承担,您必须配合房东搬走。

理论上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责任由房东承担。这一观点的法律原则是,根据《民法通则》第162条关于代理的定义,房东与托管公司签订的托管合同包括委托代理的权限。事实上,托管公司与租户签订的租赁合同正在行使委托代理权。该合同对房东也具有约束力,租户可以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即使托管公司没有履行与房东的合同义务,租户仍然享有房屋所有权。根据这一观点, 托管公司逃离了房东** ** 托管公司要求继续支付租金、违约金和其他损失,无权直接赶走租户收回房屋。或者向 ** ** 托管公司要求收回房屋,并要求租户协助合作。

实际上,基本上当地公安机关派出所也持有这一观点,托管公司为了拖延自己的运行,在违约责任中房东收回房屋权利也写得模糊,因为我们经常处理派出所、公安旅,今天也打电话询问两江分局的意见倾向,他们还说在没有明确指示之前也持有这一观点。所以这次至少在两江新区的租户不会担心被房东强迫离开家。

第二种观点是,责任由承租人承担。根据这一观点的法律关系,房东和托管公司是真正的租赁关系,而不是委托关系,托管公司和承租人也是租赁关系。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房东是出租人,托管公司是承租人,承租人是次承租人。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法律:由于托管公司不能拖欠租金,房东有权终止协议,收回租金。那么,租户(次承租人)能否为已经支付给托管公司的租金辩护呢?根据最高人民 ** 关于城市房屋租赁合同的审理** 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如果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要求终止合同,第二承租人要求支付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终止合同的权利,人民 ** 应予支持。根据上述条文可知,只有租客(次承租人)代付租金及违约金情况下,次承租人才有权继续居住,不然房东就有权解除合同并基于物权高于债权的优先性要求租客搬离。

第二种观点得到了理论界的认可,但往往在实践中得不到公安机关的认可。因为一旦得到认可,就意味着公安机关应该协助房东赶走租户,这在道德上和人民警察的形象上都是不一致的。因此,地方公安机关相对认可第一种观点,希望房东与租户协商解决维持住房现状的问题。

现实矛盾:基于骗子托管公司逃跑,租户和房东的利益受损,我们不能真正花时间和精力去 ** 托管公司,通过 ** 一、二审判决弥补损失。即使去 ** 基本上100%胜诉,但公司已经是空壳公司,没有偿还能力。公安机关基本上处于旁观者的作用,所以在现实中,业主往往占主导地位,租户被驱逐出去。常用的手段包括停水和停电。一些租户可能认为业主无权停水和停电。事实上,虽然公安机关基本上持有第一种观点,但如果业主给你的房子停水和停电,这也是一种民事 ** ,业主也有权停止自己房子的水和电。即使你认为业主对自己房子的水和电侵犯了你的权利,你也只能在法律上通过 ** 追偿损失。

解决方案:从以前的案例来看,基本上是租户和房东协商承担部分损失,因为无论法律法规如何固定,只是让一方承担损失是不合理的,但协商的前提是你愿意,在协商前是时间、精力、关系,这些往往是房东和优势。

最后的建议:如果你还不是受害者,看这篇文章,耐心看结局,希望以后能避免上当。

如果你是租客:当你找到房子时,你看到你每年付半年的钱,而且你没有和业主签订合同,直接把对方当作骗子。天空中没有无言的馅饼,只有陷阱。

如果你是房东: 不要把房子租给任何人,不管长期风险如何,背离市场的租金往往隐藏着巨大的风险。

如果你是一家高收入和低租金的骗子托管公司:无论你是有意还是无意,但你知道你在高收入和低租金中很容易欺骗租户和业主,你真的认为医疗技术非常先进,不怕生孩子** 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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